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东湖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孵化器不断创新和提升整体孵化能力,拟对高新区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估,现就2014年度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经认定的高新区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二、评估要求 (一)孵化器申报单位填写《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自评报告书》(附件2),并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孵化器2014年度工作总结(1个以上典型服务案例)。 2、孵化器运营单位组织架构图及全体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参加孵化器专业培训证书。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是孵化器管理机构的,需提供房产证,如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可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采取租赁、合作、托管等方式新建或扩建的孵化器,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委托管理的协议,房屋出租方(委托方)的房产证,如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可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4、《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及在孵企业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入孵协议。 5、《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一览表》及毕业企业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毕业证书。 6、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材料,并提供2014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到款凭证复印件等。 7、孵化器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2014年度合作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在孵企业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到款凭证复印件等。 8、大学生创业苗圃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9、孵化器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 10、《孵化器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其他服务设施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于创新型孵化器,本次绩效评估重点为2014年度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孵化器自有资金投资服务、创业导师辅导和大学生创业服务等内容。孵化器申报单位填写《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自评报告书》(附件2),并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孵化器2014年度工作总结。 2、孵化器运营单位组织架构图及全体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参加孵化器专业培训证书。 3、孵化器2014年开展各类活动情况一览表。 4、活动图片、通知及签到表。 5、孵化器自有资金投资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3个以上的投资服务案例。 6、孵化器与风险投资机构或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投融资服务协议等。 7、创业导师聘书及开展辅导咨询的图片。 8、大学生创业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9、开展其他孵化服务证明材料。 三、申报说明 1、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附电子版,仅提供所有申报文件及表格,附件无需扫描),按目录顺序胶装。 2、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17:00前,逾期不再受理。 经过绩效评估,高新区对评估等次在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孵化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运营资格并摘牌。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 地 址:珞瑜路546号东湖高新区管委会16楼1620室 联系人:李亮 管璞 67880553 余溪 67880552 邮 箱:535739508@qq.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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