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领军企业”快速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4-01-14 14:56 浏览次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领军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领军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领军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领军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领军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围绕重点产业细分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带动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实施“领军企业推进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领军企业推进计划”是指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聚焦入选企业的个性化需求,集成优惠政策,通过“自愿申报、第三方评估、签订协议、持续扶持”的方式,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国际化发展能力,促进企业规模快速扩张和核心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通过实施“领军企业推进计划”,东湖高新区在“十二五”期间形成1-2家年营业收入过1000亿元、3-5家过500亿元、20家过100亿元的领军企业。
第二条  入选“领军企业推进计划”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纳入东湖高新区统计范围。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光电子信息、生物、环保节能、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等“131”产业领域。
(二)具有一定规模,成长速度快。在规模上,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且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处于全国行业领先地位(第一方阵);在成长速度上,企业近三年来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三)技术创新能力强。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行业技术主导权,科研队伍和科研设施条件完善。
(四)核心管理团队优秀,品牌知名度高。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或领军人才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国际化视野,具有企业家精神。企业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第三条  加强“领军企业推进计划”的推进力度,建立领军企业“直通车”制度。
(一)成立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办公室、组织部(人才办)、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局、建设管理局、规划国土局、招商局、市财政局东湖高新区分局、市知识产权局东湖高新区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军企业推进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企业名单、组织落实支持政策、协调“领军企业推进计划”中的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二)建立领军企业“直通车”制度。对入选“领军企业推进计划”的企业,东湖高新区管委会领导负责对口联系,并在管委会中层干部中指定专人联系;建立企业与管委会领导定期沟通的制度;通过上门服务、全程跟踪、协调争取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或项目申报等,加强对入选企业的服务。
(三)发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优势,根据入选企业的实际需求,融合国家部委、湖北省、武汉市等多方资源,为企业做好全方位服务,集中资源向入选企业倾斜。
第四条  根据入选企业的个性化特点和需求,实施“一企一策”的支持策略。
(一)综合考虑入选企业的发展现状、增长速度及所在行业的情况,确定入选企业的差异化定位。企业(集团)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作为1000亿元企业的重点支持对象;企业(集团)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作为500亿元企业的重点支持对象;企业(集团)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作为100亿元企业的重点支持对象。
(二)入选企业要制定高水平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方案,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发展规划、行动方案及相关材料。
(三)入选企业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一企一策”的推进协议,根据企业的基础条件、关键制约因素等个性化特点和需求,双方共同研究、起草入选企业的支持方案,在报送“领军企业推进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针对入选企业的体制机制改革、重大技术创新、跨区域并购、大规模融资、开拓国际市场等重大问题,采用“一事一议”的支持方式,由负责对口联系的领导牵头成立专项小组,帮助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入选企业动态监测与管理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入选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合格的入选企业进行持续支持,对不合格的入选企业淘汰出“领军企业推进计划”。
第五条  加大对入选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入选企业上缴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股权激励、开拓国外市场等。
第六条  加大区域政策集成力度,提高入选企业享受政策的便利性。
(一)优先支持入选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和区相关研发与产业化重大项目。
(二)优先推荐入选企业的新产品和服务纳入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目录。通过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加大对入选企业创新型产品的采购力度;优先推荐入选企业参与高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承担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等。
(三)优先支持入选企业建立研发和产业化基地。
(四)支持入选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建立入选企业赴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上市的“绿色通道”,优先支持其IPO或借壳上市,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入选企业给予奖励。同时,对入选企业通过增发股票、发行债券、金融租赁等方式融资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支持入选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东湖高新区现有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授权资助、标准制定和商标品牌奖励等知识产权政策对入选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六)支持入选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对入选企业需要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支持境内外跨国公司或500强企业来东湖高新区发展。对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落户东湖高新区的高科技企业,可比照享受“领军企业推进计划”专项政策。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领军企业”入选企业发展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意见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领军企业”快速发展的
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领军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领军企业推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协调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人才办)、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局、建设管理局、规划国土局、招商局、市财政局东湖高新区分局、市知识产权局东湖高新区分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落实和企业服务工作。
第三条入选企业的遴选程序如下:
(一)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8月发布“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入选企业申报通知。符合《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送企业发展规划、行动方案及相关材料;
(二)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评估,初步确定备选企业名单;
(三)“领军企业推进计划”领导小组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企业名单进行最终审定;
(四)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入选企业签订“一企一策”推进协议,根据企业的基础条件、关键制约因素等个性化特点和需求,双方共同研究、起草入选企业“一企一策”支持方案,由“领军企业推进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入选企业“直通车”制度的组织、实施,搭建入选企业与省、市、东湖高新区管委会领导沟通的“绿色通道”,协调争取国家、省、市和东湖高新区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等。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集成服务的组织、实施,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融资、知识产权、人才等方面为入选企业提供集成化的政策支持。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领军企业推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与实施意见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