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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4-01-14 15:04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速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以及《湖北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企规〔2010〕19号)、《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武财企〔2011〕2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情况,特研究制定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高新区科技产业发展,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以及《湖北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企规〔2010〕19号)、《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武财企〔2011〕29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研发资金是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为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高新区高科技产业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东湖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的安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中的咨询和评议作用。
第四条      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国家项目地方配套、重点及新兴产业政策扶持、自主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创新创业扶持以及其他根据科技和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专项项目、政策补贴及奖励等。
第五条      科技研发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科技型企事业单位。重点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及产业化潜力的企业进行关键和共性的应用技术研发、重大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新兴产业示范应用及解决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等方面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六条      科技研发资金主要采取项目前资助、项目后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如就业及税收等)等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综合运用风险投资引导等方式,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由东湖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和创新局共同管理。
第八条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总额预算、资金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财务资料;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和计划管理费预算;按项目计划办理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科技和创新局参与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科技和创新局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发布项目年度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建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计划管理费预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规范建立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工作机制,配合高新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接受项目和资金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财政补贴和奖励经费,以及计划管理费。资金使用需参照国家对科技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一)项目费,指使用在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国家项目地方配套以及其他根据科技和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专项项目的研发与产业化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它直接费等。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项目间接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3、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不得超过1%。
(二)财政补贴和奖励经费,指为落实东湖高新区关于促进重点及新兴产业发展、建设自主创新能力与环境、扶持创新创业、鼓励自主创新而制定的各项科技、创新、产业政策而对企业进行的补贴或者奖励。
(三)计划管理费,指科技和创新局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财政局按不高于每年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总额1.5%的比例核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科技和创新局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或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认真如实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科技和创新局建立项目数据库,并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滚动利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等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和立项的现象。
第十四条   科技和创新局建立专家库,并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指南制定、评审、中期管理等环节的项目管理机制,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科技和创新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包括技术类及财经管理类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组织实地调研,综合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项目立项计划。补贴及奖励类项目根据高新区政策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科技和创新局综合项目立项计划及其他资金使用要求,形成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年度预算计划,经与财政局协商确定后报管委会审定。
第五章 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
第十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年度预算计划报经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科技和创新局对拟立项支持项目予以公示。经公示项目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方正式立项,由科技和创新局出具立项文件,实施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局根据科技和创新局立项文件对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拨付。
第二十条   采取项目前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不超过7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余款;采取项目后资助(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及其他补贴、奖励项目,经费一般实行一次性拨付。重大项目原则上采用项目前资助,按照项目进度分期拨款,采取中期检查方式对项目进行阶段验收或评估,检查结论作为下一期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按照国家对财政资金使用的财务处理要求,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如遇政策性因素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按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办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禁层层转拨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项目研发任务外包。经费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经费结余,不得归项目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用于补助项目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在科技和创新局做出中止或撤销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资产购置情况报科技和创新局、财政局批准,剩余的项目经费应全额上缴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分成、提留科技研发资金。对违法违纪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现行财经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追回已拨款项,取消其以后三年申请项目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项目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应明确项目实施主体、进度计划、投资安排、建设内容等,量化项目实施所需达到的技术、创新、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以便验收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科技和创新局、财政局定期检查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项目承担单位优先支持,绩效差的严格控制支持,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的停止支持。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财政局报送月度快报及前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信息;接受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后,应按规定将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财务会计信息分别反馈给科技和创新局、财政局。连续2次不报送项目执行进展的,项目中止并追回已拨款项。
第三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发生重要变更,需向科技和创新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研究后批准继续实施或项目中止。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由科技和创新局会同财政局做好验收组织工作。验收可采取鉴定、评审、结题等方式。验收时需提交项目经费决算及专项审计报告。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
第三十二条 合同实施期限已结束但无法进行验收的,应向科技和创新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项目无法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或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原则上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将进行通报,取消该承担单位申报未来三年项目的资格。
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