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3-11-19 09:3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效地开展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提升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的规定,按照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国科火字〔2009〕15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成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协调、解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重要问题;复核、复审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持续资格。

市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联合评审,处理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东湖开发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初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评审专家组成应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技术领域或行业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与实践经验,熟悉认定工作相关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并不得披露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

 

第四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武汉市境内。

(三)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六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一)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四)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证明材料;

(六)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注册登记。

(二)企业申报。企业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连同认定申报证明材料装订成申报材料(一式七份),同时在网上提交电子版,一并报送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初审推荐。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对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市科技局对区外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四)评审认定。根据初审推荐意见,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由市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商后,确定名单予以认定。

(五)公示结果。由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进行异议查实处理后,公告认定结果,并将认定企业名单报国家五部门备案,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通常每年两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自受理申报截止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在武汉市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税纳税人,其法人总机构在国家规定的示范城市且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应提交总机构的资格认证文件及本分支机构营业税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到我市主管税务机关以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享受税收优惠。对经市认定(复审合格)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认定年度起至2013年12月31日享受以下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复核与复审。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科技局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管理。企业的复核与复审,由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核审意见,市认定领导小组确定最终意见,并报国家五部门备案。

(一)复核

1、复核是对认定期间发现的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以确认是否属实合规。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

(1)发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复核的;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复核的。

3、对复核证实不属实合规的企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经复核确属提供虚假信息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复审。

1、复审是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满三年时开展的定期审核。企业应在认定届满三年的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2、复审的企业须提交装订成册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对复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与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