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3-11-19 09:3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高新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型或专业型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必须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形成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能够开展创业培训、管理辅导、政策咨询等基础性创业服务鼓励孵化器在法律、财务、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为在孵企业提供深度服务,建设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包括孵化器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经认定的孵化器管理主体及在孵企业,均须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注册纳税。

第五条 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器认定、管理和升级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孵化器政策。

第六条 设立高新区孵化器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各级孵化器政策给予配套。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孵化器开发建设项目适用工业地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参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新管〔2012〕30号)。对孵化器开发建设项目,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高新区管委会科技部门根据孵化器服务水平给予其运营经费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孵化器服务水平由孵化面积(权重30%)、在孵企业数(权重30%)、毕业企业数(权重20%)和提供专业服务质量(权重20%)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按获认定级别给予不同奖励加分。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进入孵化器研发、创业。对在孵企业按照其租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助时间自入驻孵化器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内享受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按市场化方式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对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服务的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按服务费用的2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或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每认定或入选1家,对孵化器管理主体及企业各奖励5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孵化器管理主体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孵化(种子)资金。对创业孵化(种子)资金的风险补偿,参照东湖高新区资本特区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