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国务院批准东湖示范区试行三项先行先试财税政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3-11-19 09:34 浏览次数:

 国务院批准东湖示范区试行三项先行先试财税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和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项先行先试财税政策(财税〔2013〕13、14、15号),期限为3年(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这标志着东湖示范区在探索我国支持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财税政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一、政策内容与影响

  文件规定,在试点期间,东湖示范区内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以下三项优惠财税政策:一是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研发设备仪器维护费、医药企业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范围;二是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三是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初步测算,2012年,东湖示范区有481户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从中受益,直接减税超过5000万元;2013年还将进一步增长。

  二、政策意义

  国务院同意东湖示范区试行支持自主创新的三项先行先试财税政策,是推动东湖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虽然从短期看,三项先行先试财税政策的推广会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造成即期的财政减收,减少地方财力;但从长期看,三项先行先试财税政策可进一步完善东湖示范区支持自主创新政策体系,营造适宜创新创业和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提高员工素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稳定企业技术人员队伍,从税制上帮助企业持续的提升创新能力,适应创新带来的挑战;可加速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人员等创新要素聚集,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了及时有效的税制保障。

东湖高新区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国务院批准东湖示范区试行三项先行先试财税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