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为更好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免税资格审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实本孵化器财务、场地、在孵企业等信息。完整填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于2015年3月15日之前将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国家级孵化器名单“国家级孵化器免税资格确认表”(附件2)和本地区所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资格申报表”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三、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供的免税名单进行确认,并抽查复核。
四、凡在免税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经发现除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五、联系人: 孙启新
联系电话:010-88656206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306房间
邮编: 100045
电子邮件:sunqx@ct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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