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近期,武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查。结果表明:科技创新券制度的实施,有力促进了本地区的产学研合作,极大激发了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但同时也发现了少数收券机构和持券企业相互串通企图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券的使用行为,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经研究,现就科技创新券兑付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创新券兑付额度的核定以已完成并交付的技术创新服务为标准。对于已发生支付但未开展实质性技术创新服务的行为,其所涉创新券不予兑付。 二、市科技局将于2017年2月下旬对各收券机构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收取的创新券进行最后一次集中兑券,过期不再予以兑付。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创新券的财政资金属性,按照“真实、有效、合理”的原则,对已收取的创新券行为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立刻整改。其中,对于已提交兑付申请但尚未完成兑付的,务必于2016年12月30日前撤回兑付申请;对于已经完成兑付的,务必于2017年1月6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退回所涉财政资金。 四、市科技局将于2017年3月再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将严格按照《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