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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者:慧谷空间   发布时间: 2014-02-18 16:45 浏览次数:

 各区科技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和创新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07年制定的《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武科政〔2007〕5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新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新的《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和各区科学技术局、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及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二章 孵化器的组建与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 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个层次。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组建孵化器,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按规定下达批文。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孵化器组建批文下达后的一周内,将批文及孵化器的组建申报书报市科技局备案。达到市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可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远城区孵化器不少于1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3、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5家(远城区孵化器不低于1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0家。
4、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5、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20%以上。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远城区孵化器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
3、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30家(远城区孵化器不低于2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
4、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6、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
8、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或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其中,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6、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7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并向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及时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认定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3、附件:
(1)申报主体关于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2)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组建的批文。
(3)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5)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6)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7)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8)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11)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2)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14)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个)。
(15)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一式7份(含电子版)。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条 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孵化器的创新发展。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予以支持,并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孵化器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应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围绕大学生的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孵化器毕业企业、到期尚未毕业企业或改变科技性质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按本办法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年度复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资格。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组建、认定、复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扶持措施
(一)设立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在市长支持经济建设发展统筹整合资金中安排3500万元用于孵化器建设,市科技局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二)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新组建的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财政承担40%。
(三)鼓励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自建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财政承担40%。
(四)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五)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于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1家,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六)鼓励孵化器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重点支持在孵企业的创业发展。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财政承担40%。
(七)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担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深入实施初创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对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九)提高孵化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对政府主办孵化器的管理团队,提高其收入水平及政治待遇;对社会力量主办孵化器的管理团队,可实行股权激励。每2年对市级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获得市级优秀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建立孵化器研讨、培训与信息交流网络,对全市孵化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列支。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