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创新性地推进大学生创业工作,充分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5000万元创业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对高新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借款资助、房租补贴、贷款贴息、中介服务费用补贴、住房保障等支持(与孵化器专项资金合并使用)。 第二条 开展主题孵化器建设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各种类型孵化器。 (二)各园区制定孵化器建设计划,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 (三)按照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评估指标,优先支持大学生创业苗圃(特区、卡座)及各类创新型孵化器建设;优先支持建有成果展示、服务平台、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引入风投机构的各种主题孵化器。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给予房租补贴 (一)对于大学生创业企业首次入驻孵化器的,第1年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给予房租全额补贴(含市级补贴部分,以下同);100平方米-300平方米部分给予50%房租补贴。第2-4年租赁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给予50%房租补贴。 (二)对于在孵化器创业卡座创业的大学生,给予费用全免。 第四条 对大学生创业实行个性化服务 (一)探索大学生创业企业支持新机制,每年选择若干优秀项目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无息借款或投资支持。 (二)支持孵化器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孵化器员工对大学生创业企业持股孵化。 (三)支持孵化器建立不少于100万元担保基金,重点为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高新区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基准利率上浮利息),并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 (四)组织中介机构为创业企业实行会计代帐等服务,给予创业企业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补贴。 第五条 健全大学生创业住房保障机制 在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周边规划建设大学生人才公寓,优先支持在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入住。对未能入住人才公寓的创业大学生,按每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人数20%、最多不超过10人的比例给予200元/人·月住房补贴,补贴对象由企业申报,社保部门审核确定。 第六条 建立大学生创业企业定向退出机制 对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苗圃孵化不超过1年,孵化器在孵时限不超过3年,对成长较快、孵化器空间不能满足发展需求的创业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高新区加速器。 第七条 营造大学生创业氛围 (一)积极宣传大学生创业政策,鼓励大学生到孵化器创业,支持大学生在学校、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地创业。 (二)鼓励孵化器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论坛等,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 (三)大力开展创业活动。每半月组织一次科技金融对接会,每月举办一次光谷“青桐汇”,每年组织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不定期举办光谷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对获奖的创业项目给予奖励。 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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