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及省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武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专项资金。设立创新基金的目的是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基金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预算情况和市科技局提出的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武汉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企业和项目不同特点,对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创新基金管理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人员培训、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项目统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具体按市财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年度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支持条件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三)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的经费不能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2、项目新增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
(三)资本金投入
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创新能力强的项目。用于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创新基金累计一般不超过企业资本金总额的20%。
第十三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定期发布《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以下简称申请须知),明确创新基金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和申请创新基金的规程。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指南》和《申请须知》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请贷款贴息的,应由有关银行签具承贷意见。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以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并对项目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受理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 项目立项审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包括技术、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市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的立项建议,经与市财政局商定并网上公告后,经相关领导审定发布。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经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三方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二十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二次拨付);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二次拨款)。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正式立项的市创新基金项目若符合科技部发布的年度《项目指南》的规定,市科技局鼓励和支持企业同时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本市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并负责拟制《市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创新基金项目的运作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科技局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市财政局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全市创新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
(三)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财务报表报送有关规定定期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四)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资本金投入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实收资本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进行调整时,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财政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须在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程序
(一)承担企业在项目合同到期后,向市科技局报送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依据本《办法》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术、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合同目标完成的不同程度,分别给予“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等验收结论,并按照不同的验收结论,全拨或减拨、停拨合同约定的项目经费余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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