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明确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中的组织、认定、管理相关职责,确保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成立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组织部(人事局)、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局、招商局、外经外事局、财政分局、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
1、确定东湖高新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2、审定和批准东湖高新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年度计划;
3、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编制东湖高新区人才工作发展规划;
2、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发布人才引进目录,开展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的宣传;
3、组织和受理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的申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资助计划,及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服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东湖高新区人才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2、对申报"3551人才计划"的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申请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将到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东湖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2、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的类别是:
1、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资金(《暂行办法》第四条);
2、专项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暂行办法》第五条);
3、新办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第六条);
4、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暂行办法》第七条);
5、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暂行办法》第八条);
6、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暂行办法》第十条);
7、高层次人才国际交流资助资金(《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8、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9、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第九、十五条);
10、其他资助资金(《暂行办法》其他条款)。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申请书》;
2、《创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事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6、附件材料;
7、以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附件材料可根据申报资助计划类别的不同,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各年所缴纳的年费发票;
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
4、申请个人所得税补贴需提供缴纳个税的凭证、单据;
5、申请配偶生活补贴需提供配偶无工作证明材料;
6、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办公用房补贴需提供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8、以及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提出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资助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经审定的申请人及单位将在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资助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助协议书》)。
第十一条 东湖高新区财政分局根据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资助计划和《资助协议书》,制定年度资助资金拨付计划。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创新团队、个人和企业。
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相关权责,按照《资助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申请人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
受资助的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的,按有关人事或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受资助的申请人在执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前提上,来去自由。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后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第十四条 受资助的申请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违约、违法等重大事情的,应在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应终止其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追回资助资金的权利。
第十五条 申请各专项资金的个人及所在单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武发[2009]3号)精神,加快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发挥东湖高新区作为全国首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示范作用,东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实施"3551人才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3551人才计划"是指未来3年内,东湖高新区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题,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为载体,在光电子信息等5大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和培养50名左右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领域主要包括:
1、光电子信息产业;
2、生物产业;
3、清洁技术产业;
4、现代装备制造业;
5、研发及信息服务业。
第三条 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引领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
2、海内外跨国公司和知名科研机构中曾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杰出人才。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以及相当层次的国内知名专家、海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人员。
5、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到东湖高新区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6、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境外相当资格条件的人员。
7、东湖高新区紧缺的高层次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医疗、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1、对于符合第三条第1款条件的创新团队,在东湖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最高可给予1亿元的资金支持。
2、对于符合第三条第2款条件的人员,在东湖高新区从事创新研发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可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经论证评估后,最高可给予500万元的风险投资资金;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于符合第三条第3-4款条件的人员,在东湖高新区从事创新研发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经论证评估后,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风险投资资金;创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度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于符合第三条第5-7款条件人员,在东湖高新区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择优给予10-20万的创业扶持资金。
5、对上述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以及其他市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资金支持;东湖高新区留学生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孵化器,按照有关规定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创业服务。
6、政府创业扶持资金可作为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
第五条 东湖高新区设立专项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的创业投资资金。对创业投资机构在东湖高新区内,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按其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如发生投资损失,东湖高新区将按其投资损失的30%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风险补偿。
第六条 对高层次人才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对于符合第三条第1-7款条件人员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中心、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南湖农业园等园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办公用房补贴:
租用面积100㎡的给予三年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0㎡以下部分,按最高15元/㎡/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租用面积超出1000㎡以上部分,按最高10元/㎡/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
第七条 为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在汉自购住房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购房安家补助。
1、对于符合第三条第1-2款条件人员,择优给予50-10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
2、对于符合第三条第3-4款条件人员,择优给予20-4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
3、对于符合第三条第5-7款条件人员,择优给予5-1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
第八条 对高层次人才在3年内提供必要的生活津贴。
1、对于符合第三条第1-2款条件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津贴;
2、对于符合第三条第3-4款条件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
3、对于符合第三条第5-7款条件人员,择优给予每人每月1000-2000元生活津贴。
第九条 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科技领军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市、东湖高新区财政地方留存部分的50%,以奖励的形式,等额补贴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条 鼓励国家及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产业基地,给予30-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定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共同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以创新创业为主要目的的国际性高层次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东湖高新区每年将安排500万元择优给予资助或补贴。
第十二条 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工作调动、配偶及子女户口迁转、配偶工作安排等问题。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调动,高新区人事部门提供 "保姆式"服务。对于符合第三条第1-4款条件人员,其配偶暂时没有安置工作的,东湖高新区一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对不愿改变户籍或国籍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经领导小组认定,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高层次人才的要求,由高新区教育部门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保险制度,对科技领军人才实行政府投保高级专家医疗保险制度,对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取得的发明专利和科研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优先推荐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评选。对为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友谊奖"、湖北省"编钟奖"和武汉市"黄鹤友谊奖"等奖项。
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层次人才奖励制度。东湖高新区每年评选10名高层次人才优秀创业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及东湖高新区关于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相关政策。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大力宣传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在创新创业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或突出贡献,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光博会"、"华创会"等重大活动的国内、国际影响力,打造东湖高新区人才智力引进和科技成果交流的品牌平台;通过组织国内外招聘活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东湖行"活动、设立海外留学人才联络处、创办东湖高新区人才公共服务网、支持境内外人才中介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广泛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八条 成立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协调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高层次人才(项目)引进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九条 未来3年内,每年投入不少于1.5亿元资金,设立"3551人才计划"专项资金。
"3551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对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创业、交流合作和个人生活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或补贴;对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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