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动漫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引导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动漫创意产业快速发展,提升产业发展环境,实现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结合本区动漫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区财政连续三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以扶持动漫创意产业的发展。
本政策所指的动漫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游戏、互联网等为表现形式,主要包含动漫图书期刊、影视音像制品、网络游戏和增值服务、舞台剧和展览展会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享受本政策的动漫创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应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并守法经营,按时交纳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一、 奖励自主创新 夯实产业基础
第一条 凡企业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备案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在各省级(包括副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二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3000元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凡企业在中国境外市场出版发行原创动漫图书或期刊的,按10万元的标准奖励;获国家级动漫图书或期刊奖的,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省级动漫图书或期刊奖的,按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条 对获国际、国内重大奖项(含提名奖)的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对获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并推广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同时获得多种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三条 每年评选区内10项优秀原创作品,每项作品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评选10家优秀动漫创意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每年评选出区内10名动漫创意优秀人才,每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四条 在企业产品出口和服务出口、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 提升产业规模 推动产业升级
第五条 鼓励企业入驻光谷创意产业集聚区。积极吸引知名创意企业高端项目落户创意产业集聚区,促进创意产业集聚发展。对于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机构和个人,按新引进项目注册实际到位资金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具有较强原创能力、较高产值和品牌知名度的龙头企业,以及引进的对产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新企业,可采取 "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七条 对入驻光谷创意产业集聚区的新企业实施购房补贴。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在集聚区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购房补贴为300万元,自购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售。
第八条 对于入驻光谷创意产业聚集区的新企业给予房租补贴(人均办公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公司且一年内公司员工总数达到30人的,享受从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每家公司每年享受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因业务扩大,新增用于研发和办公面积的,连续三年内给予最高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新设立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税收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作为奖励。
第十条 对于优秀的原创游戏开发、原创动画制作、影视片开发、网络游戏运营等项目,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三、 完善支撑体系 加快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示范基地。凡被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评为示范基地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给予获国家级基地的企业10万元、获省级基地的企业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参加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或确认的国内外行业知名会展活动,给予活动费用最高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以扩大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行业知名度和产业影响力。每年通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行业协会进行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行业协会每年总费用的50%,每个协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建设各类技术平台、版权保护平台、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及项目运营管理平台等。对各个公共服务项目给予实际投资5%的运营补贴。最高100万元封顶。
四、改进管理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企业和项目申报国家、省市扶持计划。凡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和项目,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六条 企业为发展动漫创意产业新建投资项目需贷款的,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贴息;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5万元的贷款贴息;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等有关基金加大对动漫创意产业的风险投资。对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给予适当资助,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具体办法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优秀动漫创意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3551”人才扶持计划。具体办法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3551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执行。
五、其它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政策资助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其它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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